加拿大等国家的阻燃法规及相关管理规定

 
 
加拿大联邦政府消费者行政省颁发的危险品法 (Hazardous Products Act)要求禁止危害消费者身体 健康的制品的销售、宣传与进口。该法规规定:不合格 的制品必须要张贴警告标志,且提供制品安全数据表; 所有织物包括局部为纤维质地的制品均应制定相应的 燃烧性能标准并进行检验。其涉及的产品包括:医用织 物、儿童睡衣、睡枕、床单等床上用品、地毯类铺地材 料、床垫等。
 
加拿大各地方政府也制定了相应的条例,如:渥太 华州州府所在地多伦多地方条例规定,凡改建建筑物, 其室内装修装饰材料必须满足建筑基准法的规定;带 褶的软装饰、窗帘、其他装饰布、装饰薄膜必须满足 CAN2 — 4.2中试验方法27. 1的备注4 “织物试验方 法”中的要求。
 
此外,欧盟的一些国家也制定了相关的法规或标 准,要求在医院、宾馆饭店、婴幼儿护理用房等公共设 施中采用阻燃织物、幕布、地毯等阻燃制品•其建筑材 料或装修材料的阻燃性能也必须符合相关标准的要 求,同时须使用欧盟统一的CE标志。
 
 
4我国阻燃制品的应用和管理情况
 
与先进国家相比,我国阻燃制品的标准及法规体 系建设起步较晚,仅我国台湾地区在阻燃制品的管理 方面制定了相关的规定,并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制度和 管理体系。台湾地区的相关法规对阻燃制品的使用、防 焰标志的申请、检验以及日常管理均作了具体的规定。 台湾地区消防法的第11条规定:地面楼层达11层以上 的建筑物、地下建筑物及主管机关指定的场所,其管理 权人应使用附有防焰标志的地毯、窗帘、幕布、展示用 广告板及其他指定的防焰物品。上述防焰物品或其材 料的防焰标志,应经消防主管机关确认其具有相应的 防焰性能。
 
根据台湾地区消防法第11条的规定,申请防焰标 志的单位,应向主管机关递交申请书,送样检验、并提 交相关文件及审查费,经审查合格后,方能使用防焰标 志。台湾地区在其制定的防焰标志实施要点中进一步 明确:消防法第11条所称地毯、窗帘、幕布、展示用广 告板及其他指定的防焰物品,主要是指下列物品:
 
(1)地毯:梭织地毯、植簇地毯、合成纤维地毯、人 工草皮等地坪铺设物;(2)窗帘:布质制窗帘(含布制一 般窗帘、直叶式、横叶式百叶窗帘);(3)布幕:供舞台或 摄影棚使用之布幕;(4)展示用广告板:室内展示用广 告合板;(5)其他指定的防焰物品,系指网目大小在12 m以下的施工用帆布。
 
根据台湾地区防焰标志实施要点的规定,申请防 焰标志需向消防主管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1)申请书;(2)营业概要说明书;(3)公司执照或 商号之营利事业登记证影本,如设有工厂者,应附工厂 登记证影本,委由其他公司及其工厂制造或加工者,应 附该受托公司及其工厂之登记证件影本;(4)防焰性能 品质机器一览表;(5)防焰处理技术人员资料说明书;
 
(6)防焰物品或材料进、出货管理说明书;(7)防焰性能 试验申请书及产品试样明细表。但申请人如提交了主 管机关指定的有关机关(构)、学校、团体所开具的防焰 性能试验合格报告者,可以免检。
 
台湾地区还制定了有关阻燃制品检验标准和防焰 标志使用的具体管理规定。台湾地区对阻燃制品的燃 烧性能检验一般委托社会上有条件的检验机构实施, 标志的发放和使用则由政府部门负责实施和监督。
 
我国消防主管部门和一些知名专家很早就意识到 这个问题。从新世纪开始,就着手准备和部署阻燃制品 的标准及法规体系建设,并组织一批科研机构、大学及 社会研究力量针对公共场所的防火安全和阻燃制品的 应用及管理开展了大量的理论和试验研究,取得了丰 硕的成果。同时,经过三年多的努力,制定了强制性国 家标准《公共场所阻燃制品及组件燃烧性能要求和标
识KGB 20286—2006)。此外,公安部消防局还根据有 关法规制定了《阻燃制品标识管理办法》(试行h这些 工作为我国阻燃标准和法规体系的建设奠定了坚实的 基础,对推动我国阻燃技术的发展和阻燃制品的应用, 提高我国公共场所的防火安全水平具有重要作用^
 
5结束语
 
目前,我国阻燃制品的法规体系建设刚刚起步,在 阻燃制品相关法规的建设过程中,学习和借鉴国外的 先进经验是很有帮助的。随着我国阻燃制品法规和标 准体系的不断完善,公共场所的防火安全和阻燃技术 将会发展到一个新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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