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各国的阻燃法规及相关管理规定

 
 
世界各国的阻燃法规及相关管理规定
 
摘要:介绍了世界各国的阻燃法规及相关管理规定。采 用阻燃制品防止人身伤害和恶性火灾事故的发生是世界各国 经过多年的实践经验验证,并被证明行之有效的防火保护搢施 之一,美固、日本、加拿大等国家很早就制定了相关的阻燃法 规。早期的阻燃法规是为了避免易燃织物给消费者带来伤害, 后来逐步发展到限制火灾危险性大的塑料制品、地毯、展板、软 垫座椅及床垫等家具产品。目前,我国正在制定相关的阻燃法 规,学习和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先进经验很有意义。
 
关键词:阻燃;阻燃制品;阻燃法规 中田分类号:X921, TU545 文献标志码:B 文章编号:1009 —0029(2008)08—0593—03
 
采用阻燃材料和制品防止人身伤害和恶性火灾发 生,是先进国家已实施多年并被证明行之有效的防火 保护措施之一。防火阻燃材料及制品的燃烧性能标志 明示也是国外实施多年且行之有效的一种管理模式, 对明确各类材料及制品的燃烧性能等级并促进相关法 律、法规及规范的实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目前,我国 正在制定相关的阻燃法规,学习和借鉴其他国家和地 区的经验及具体做法是十分必要的。笔者通过收集和 查阅相关资料,并请教国外专家,对美国、日本、加拿 大、部分欧盟国家阻燃法规及相关管理规定进行了调 查和了解,对相关情况进行了整理。
 
1美国的阻燃法规及相关管理规定
 
美国联邦政府早在1953年就制定了《可燃纤维法 案》(F"lammable Fabrics Act),用于限制高可燃性的织 物,如毛衣、儿童服装等产品的生产和销售,该法案最 初由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监督实施。1967年议会对 《可燃纤维法案》作了修订,扩展了它的适用范围,修订 后的法案包括穿戴用品和室内装饰物。1972年,《可燃 纤维法案》转由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CPSC (Consumer Product Safety Commission)负责贯彻实 施。根据《可燃纤维法案》,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还可 以制定和发布强制性的燃烧性能标准,目前已制定了 衣服用织物、服装用乙烯基塑料膜、地毯(毡)、儿童睡 衣、睡袍、床垫等产品的燃烧性能标准,并强制实施。 《可燃纤维法案》规定:任何故意违反或未能遵守本法 案的个人应被判处轻罪,将由法院处以5 000美元以下
罚金或关押一年以下或罚金外加关押的处罚。该法案 规定单次违反将受到不超过5 000美元的民事处罚,相 关的系列违法行为将受到最高不超过125万美元的民 事处罚。如果违法行为已造成人员伤害,对于组织•.若 违法行为未造成人员死亡,则处以最高20万美元的罚 金;若行为造成了人员死亡,则处以最高50万美元的 罚金。对于个人:若违法行为未造成人员死亡,则处以 最高10万美元的罚金;若行为造成了人员死亡,则处 以最高25万美元的罚金。此外,美国生命安全规范 NFPA101也要求在展览馆、医院、疗养院等卫生保健 设施、宾馆饭店、婴幼儿日间护理用房、拘留所和监狱、 寄宿制宿舍、公共场所的厨房设施等场所采用阻燃装 修材料、阻燃织物、阻燃地毯及阻燃家具等阻燃制品。
 
除联邦政府法规外,美国各州亦拥有立法权。联邦 政府的一些州也制定了与阻燃制品有关的法案和条 例。加利福尼亚、马萨诸塞、纽约等州及纽约市、波士顿 市等通过地方法规或条例作出了比联邦政府法规更加 严格的阻燃规定。加利福尼亚州由下属的家具及室内 日用品局于1975年以地方条例形式对布艺家具(椅 子、沙发类)的阻燃作出了要求,规定凡在加利福尼亚 州销售的布艺家具必须具备阻燃性能,且必须满足家 具及室内日用品局相关标准的要求。此外,还规定窗帘 幕布和床垫必须具有相应的阻燃性能。纽约州地方法 规规定,建筑物(公共建筑和私人建筑)中的家具及陈 设品必须加做燃烧烟气毒性试验(小鼠试验)。试验对 象包括绝缘电线、管道、隔热材料、内装修材料(墙面、 吊顶)、带褶装饰布、垂吊式装饰材料、铺地材料等。伊 利诺州家具防火安全条约对特殊公共场所软垫座椅的 燃烧性能作出了规定。这些场所包括拘留所、监狱、医 院、保健疗养设施、保育院、公共大厅、运动场、椅子在 10张以上的宾馆和汽车旅馆的会议室。马萨诸塞州规 定室内软装饰品(窗帘、带褶布、填充材料、建筑内装修 材料)要符合该州527CMR21(1986年)标准的要求。 波士顿市也对相关产品的阻燃性能作出了具体规定, 见表1。
 
2006年2月16日,美国(CPSC)颁布了基于《可燃 纤维法案》的床垫阻燃新标准CFR1633,并从2007年7
 
1日起要求在美国生产或进口到美国的所有床垫必 须符合CPSC阻燃新标准的要求。据CPSC预计:该阻 燃标准的实施.每年将防止至少270例死亡和1 330起 伤害事故的发生。据统计,近年我国已成为床垫出口最 多的国家。2006年,中国床垫出口额达1.92亿美元,其 中13%出口到美国。2006年,美国市场28%的床垫来 自于中国。据了解,2007年国内出口床垫生产企业为 满足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CPSC的新规定,委托相 关检验机构作了一千多次床垫燃烧试验。
表I波士顿市内饰产品阻燃性能规定
品 名 参照标准
窗帘、带褶装饰 BFD(波十顿消防局)试验IX —1
内装饰材料(墙面、天花板) ASTM E84 (隧道试验)
铺地材料 ASTM E648 (铺地材料辐射板试验)
宾馆、宿舍、医院的床垫 BFD IX-11
填充物 BFD IX-1
布艺家具 BFD IX — 10(参照加利福尼亚技术公告  133 和UL 1056)
 
美国对阻燃制品的燃烧性能检验一般是委托有资 质的检验机构来实施,如:保险商实验室UL、FM等, 这些机构还采取与保险、金融机构联合的方式来实施 阻燃制品的监督和防火阻燃性能标志明示。企业生产 的产品如防火安全性能未经专业检验机构检验并获准 使用相应的防火安全标志,保险公司不予参加保险,金 融部门不与企业发生金融关系,形成了检验、保险、金 融三者紧密结合相互制约的机制。其中美国保险商实 验室UL是开展防火安全标志工作最成熟,也是目前 国际上影响最大的检验机构。
 
2日本的阻燃法规及相关管理规定
 
《日本消防法》的第8条第3款规定:高层建筑或地 下商业街、影剧院、宾馆饭店、医院及政令规定的防火 对象物所采用的防火物品(如帷幕、窗帘、展板等),其 阻燃性能必须高于政令所规定的标准,并规定这些阻 燃制品或材料必须加施与阻燃性能相对应的防火标 志。还规定未加施规定标志的阻燃制品或材料,均不得 销售或以销售为目的进行陈列或展出。若有违法行为, 除对违法人员处以罚款外,还将对法人处以相应的罚 金,其处罚可以为30万日元以下的罚款或拘留。
 
日本的《消防法施行令》(1961年3月25日政令第 37号)还对《日本消防法》中的有关规定作了进一步的 明确。《日本消防法》第8条第3款规定中所述的“政令 规定的防火对象物”主要是指下列场所:
 
(1)剧院、电影院、文娱表演场所或观众席;居民集 会会馆、集会场所。(2)设有舞场的酒馆、咖啡馆、夜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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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和其他类似场所;游乐场或舞厅,有关酒馆、舞厅等 供客人游乐的场所;《娱乐行业业务规范法令》(昭和23 年法律第122号)第2条第5项中规定的店铺以及总务 省令指定的其他类似场所。(3)饮食店、酒馆、饭馆等场 所。(4)百货商店、市场等销售商品的店铺或展场。
 
(5)旅馆、宾馆、客栈或其他类似场所。(6)医院、诊所 或接生站。(7)老人福利设施、有偿服务的老人公寓、老 人护理保健设施、救护设施、翻新设施、儿童福利设施 (母子生活援助设施和儿童卫生福利设施除外)、残疾 人福利救助站(仅限于残疾人收容站)、智障人员救护 站或精神病人康护设施。(8)幼稚园、盲人学校、聋哑学 校或护理学校。(9)公共浴室中的蒸汽浴室、普通浴室 等。(10)电影或电视摄影棚。(11)综合用途的建筑 中,凡作上述用途,的场所。
 
上述场所在法令颁布实施前已使用的制品可继续 沿用,有效期截至平成17年10月1日。但如果平成15年 10月1日后要更换或重新布置的,必须采用阻燃制品。
 
《日本消防法》第8条第3款中政令规定的物品指 窗帘、布质百叶窗、帷幕、地毯类(总务省令所规定的地 毯、毛毡类铺地材料)、展厅用展板、舞台幕布、舞台大 型道具用板材和施工用板材等产品。此外,日本还制定 了有关阻燃制品检验和标志使用的相关标准、实施细 则等技术文件及相关管理规定。日本阻燃制品检验和 标志的发放、使用由政府委托日本防炎协会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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